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高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1329********609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京0112民初4196号
案号
(2021)京0112执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高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45 270.78元及其违约金(以45 270.78元未给付金额为基数,以年利率18%为计算标准,自2016年11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高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费4736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736元未给付金额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计算标准,自2016年11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6元,由被告高磊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公告费(以公告费票据确定的金额为准)由被告高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北京
立案日期
2021-01-04
发布时间
2021-0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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