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邓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622********03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304民初50597号
案号
(2020)粤0304执314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01204629594】。 综上所述,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粤p95060 号宝马牌小型汽车[品牌型号为宝马牌bmw7200lf ( bmw320i)、发动机号码为4296d997、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为lbv8a1405hmf01972],归原告李娟所有; 二、被告邓军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娟返还粤p95060号宝马牌小型汽车; 三、被告邓军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娟返还代垫银行贷款232899.33元; 四、被告邓军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娟支付违约金69869.8元; 五、驳回原告李娟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65.33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共计8885.33元(原告李娟已预交),由原告李娟负担2044.33元,被告邓军负担6841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10-20
发布时间
2021-02-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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