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保进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0128********15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鱼民初(二)字第213号判决书 |
案号 |
(2015)鱼执字第008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保进军、王安丽向原告柳州市方盛汽车商贸有限公司偿付人民币129462.38元;二、被告保进军、王安丽向原告柳州市方盛汽车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分段计算:第一段以垫款本金9648.93元为基数,从2013年3月7日计至2013年4月1日;第二段以垫款本金18675.53元为基数,从2013年4月2日计至2013年5月12日;第三段以垫款本金47622.21元为基数,从2013年5月13日计至2013年7月14日;第四段以垫款本金61919.92元为基数,从2013年7月15日计至2014年8月25日;第五段以垫款本金81217.78元为基数,从2013年8月26日计至2013年10月13日;第六段以垫款本金90866.66元为基数,从2013年10月14日计至2013年11月24日;第七段以垫款本金100515.59元为基数,从2013年11月25日计至2013年12月19日;第八段以垫款本金110164.52元为基数,从2013年12月20日计至2014年1月25日;第九段以垫款本金119813.45元为基数,从2014年1月26日计至2014年2月23日;第十段以垫款本金129462.38元为基数,从2014年2月24日计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三、被告胡云波、云南亚运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保进军、王安丽的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22元(原告柳州市方盛汽车商贸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由被告保进军、王安丽共同负担,被告胡云波、云南亚运物流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5-06-25 |
发布时间 |
2016-0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