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姜治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325********00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鄂0581民初1389号
案号
(2021)鄂0581执恢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都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姜治华、杨海飞、崇阳堃展化纤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张卫斌借款本金130万元及截止2017年9月19日的利息6万元,合计136万元,三被告定于从2017年10月起每月偿还借款3万元至2018年9月底;从2018年10月起每月偿还借款4.2万元至借款全部还清。 二、原、被告双方同意按照调解协议第一项约定履行,从签订本调解协议之日起原告不再主张利息。 三、若三被告连续两个月未按时、足额偿还第一项约定的借款,则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借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89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915元,原告张卫斌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1-01-19
发布时间
2021-02-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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