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东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622********00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黑0622民初2225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黑0622执恢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肇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建文、陈东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冠勇借款本金188万元及利息(以188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7日按年利率24%支付至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冠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被告王建文、陈东宁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肇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时间 |
2021-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