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10221********5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京0114民初583号 |
案号 |
(2020)京0114执47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赵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李淑华借款本金18万元;二、赵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李淑华以18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35元,由赵强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时间 |
2021-0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