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琴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23********28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沪0107民初8984号
案号
(2020)沪0107执24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范茂兵、朱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董德伟借款本金人民币465万元;二、被告范茂兵、朱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董德伟上述借款的逾期利息(以人民币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自2017年9月29日起算;以人民币8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自2017年9月11日起算;以人民币1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7年9月19日起算;以人民币14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7年9月5日起算;以人民币6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7年9月11日起算;以人民币3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7年9月27日起算;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上海龙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判决主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原告预付),由被告范茂兵、朱琴、上海龙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576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880元,由被告范茂兵、朱琴、上海龙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20-06-12
发布时间
2021-0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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