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20602********21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209民初3513号
案号
(2019)冀02执55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金表、张静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唐山交通运输集团嘉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曹妃甸分公司人民币211242.34元。二、被告唐山市曹妃甸区运升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34元,由被告唐山市曹妃甸区运升物流有限公司、李金表、张静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9-03-13
发布时间
2019-07-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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