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全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002********27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渝0113民初6707号 |
案号 |
(2020)渝0113执73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全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5 321.77元及截至2020年4月3日的利息16 068.39元、罚息17 185.09元,共计318 575.25元; 二、被告全军以285 321.77元基数按年利率10.35%向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计付自2020年4月4日起至贷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罚息; 三、被告全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律师费14 000元; 四、被告刘丛辉、重庆鑫华远物流有限公司、重庆市百川富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全军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88元,由被告全军、刘丛辉、重庆鑫华远物流有限公司、重庆市百川富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自愿垫付,被告全军、刘丛辉、重庆鑫华远物流有限公司、重庆市百川富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628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重庆 |
立案日期 |
2020-11-19 |
发布时间 |
2021-0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