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范伟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122********06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浙0122民初1857号 |
案号 |
(2021)浙0122执2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范伟春返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桐庐支行借款1 0 0 0 0 0 元,并支付计算至2 0 1 9 年4 月1 5 日止的利息2 2 0 2 . 8 4 元、罚息1 3 1 0 . 4 元、复利2 8 . 8 7 元及自2 0 1 9 年 4月16 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之约定计算的罚息及复利( 以上利息、罚息、复利不得超过以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 4 %计算的利息之和) ;二、被告唐顺珍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桐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1-29 |
发布时间 |
2021-03-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