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623********18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新2324民初2460号 |
案号 |
(2019)新2324执4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玛纳斯县金大华程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内向原告昌吉市捷通物流有限公司付清运费款212465元;二、被告玛纳斯县金大华程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内向原告昌吉市捷通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利息2658.70元;三、被告刘佳对上述被告玛纳斯县金大华程物流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运费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86元,减半收取2243元(原告已预交),保全申请费1596元,合计3839元,由被告玛纳斯县金大华程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刘佳共同负担,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向原告付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9-03-08 |
发布时间 |
2019-08-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新2324执403号 |
立案日期 |
2019-03-08 |
执行法院 |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