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郓城洪金运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99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121民初2439号 |
案号 |
(2019)皖0121执6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钱存杏各项损失合计121000元(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垫付10000元在内);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钱存杏各项损失合计1000000元;三、被告郭道志赔偿原告钱存杏各项损失184193.10元(含郭道志垫付的10000元在内),被告阜阳市伟利物流有限公司、郓城洪金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钱存杏其他诉讼请求。以上赔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汇至开户行: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0000011287110300000018,户名:长丰县人民法院代管款。开户行行号:402361016018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30元减半收取371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承担承担2715元,被告郭道志承担1000元,被告阜阳市伟利物流有限公司、郓城洪金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如被告拒不履行义务,原告可在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3-07 |
发布时间 |
2019-06-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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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杨美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725069954443F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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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杨庄集镇政府驻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