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202********61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鄂0804民初615号
案号
(2020)鄂0804执恢1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丁刚偿还原告吴萍借款200 000元;二、被告丁刚支付原告吴萍借款200 000元的利息(另计,其中2014年5月27日的借款50 000元,计息期间从2014年8月2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2014年8月25日的借款50 000元,2014年9月16日借款100 000元,计息期间从2014年10月1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上借款年利率均为24%)。上述判决内容,被告丁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照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丁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0-08-19
发布时间
2021-03-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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