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丁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202********61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鄂0804民初615号 |
案号 |
(2020)鄂0804执恢1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丁刚偿还原告吴萍借款200 000元;二、被告丁刚支付原告吴萍借款200 000元的利息(另计,其中2014年5月27日的借款50 000元,计息期间从2014年8月2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2014年8月25日的借款50 000元,2014年9月16日借款100 000元,计息期间从2014年10月1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上借款年利率均为24%)。上述判决内容,被告丁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照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丁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19 |
发布时间 |
2021-03-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