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曾丽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2527********867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云0630民初118号
案号
(2021)云0630执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水富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20000元。2019年1月3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约定还款期限。期限届满后,原告经催要无果,故请求判决如前所述。曾丽刚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被告曾丽刚雇请原告谭世伟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药山镇做木工,做工完成后,被告在支付部分工资后,尚欠原告工资20000元。2019年1月3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差欠谭世伟云南省巧家县药山镇中心校工程款20000元,定于2019年4月10日前付清,并约定5%月利息。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以及原告身份证、被告个人基本信息、欠条予以证实。前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劳务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后,应按照约定履行支付义务,但被告在约定期限内未履行支付义务,应为违约,原告提出判决被告支付剩余的劳务费用及2%月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曾丽刚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曾丽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谭世伟劳务欠款20000元,并自2019年4月1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逾期利息至款项付清为止。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之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3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曾丽刚承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水富县人民法院
省份
云南
立案日期
2021-02-05
发布时间
2021-03-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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