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阮丹囡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30104********05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沪0117民初4500号 |
案号 |
(2021)沪0117执4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长荣、被告阮丹囡于2019年5月15日前返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逾期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共计19,943.70元; 二、如被告秦长荣、被告阮丹囡按照上述第一项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与被告秦长荣、被告阮丹囡双方继续履行编号为2015年松字24968028《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合同》,被告秦长荣、被告阮丹囡自2019年5月16日起按照上述合同约定按期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三、若被告秦长荣、被告阮丹囡未能按照上述第一、二项约定履行义务,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有权解除编号为2015年松字24968028《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合同》,被告秦长荣、被告阮丹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归还剩余全部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按照编号为2015年松字24968028《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 四、若被告秦长荣、被告阮丹囡未按上述约定履行债务,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有权与被告秦长荣协议,以其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槎溪路788弄1号1010室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以后的所得价款在债权范围内,按照抵押登记顺位优先受偿; 五、案件受理费4,447元,减半收取2,223.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69元,合计诉讼费3,792.50元,由被告秦长荣、被告阮丹囡共同负担(于2019年5月15日前交付本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时间 |
2021-03-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