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国庆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522********16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522刑初447号
案号
(2021)豫0522执3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张国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1日起至2021年6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张国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杨红丰四百元,李素平二百四十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2-22
发布时间
2021-03-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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