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耀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822********79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802民初681号 |
案号 |
(2018)桂0802执11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黄耀华偿还原告林章海借款879343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借款本金879343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日起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二、被告贵港市千秋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黄耀华、贵港市千秋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林章海为此产生的律师代理费40000元。四、驳回原告林章海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411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05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056元,由原告林章海负担585元,被告黄耀华、贵港市千秋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1471元。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8-06-27 |
发布时间 |
2018-1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