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洪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01********6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307民初6145号 |
案号 |
(2020)粤0307执236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洪光偿还原告陈淑文本金8714000元和利息(利息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6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以本金3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7年3月6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6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7年3月7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以本金39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7年3月14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7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7年5月8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以本金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4月4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4月6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4月7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以本金34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4月8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三、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四、案件受理费94589.33元(追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12-22 |
发布时间 |
2021-03-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