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洪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101********6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307民初6145号
案号
(2020)粤0307执236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洪光偿还原告陈淑文本金8714000元和利息(利息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6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以本金3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7年3月6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6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7年3月7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以本金39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7年3月14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7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7年5月8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以本金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4月4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4月6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4月7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以本金34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4月8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三、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四、案件受理费94589.33元(追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12-22
发布时间
2021-03-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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