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冯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523********11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浙0523民特1298号
案号
(2020)浙0523执29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湖州安吉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人因劳务合同纠纷,于2019年11月27日经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调解员陈赛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王冯君给付申请人陆明飞车款垫付款及工资40000元,自2019年12月起于每月25日前支付2000元,直至款清之日止;二、若申请人王冯君按上述期限足额履行,则申请人陆明飞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否则申请人陆明飞有权自任一逾期之日起就未履行部分(以诉请金额50000元为基数,扣除已支付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陆明飞与王冯君于2019年11月27日经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调解员陈赛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0-11-09
发布时间
2021-03-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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