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728********25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宝民二(商)初字第2469号
案号
(2016)沪0113执048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赵俊归还原告余国振借款本金6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赵俊偿付原告余国振截至2014年10月1日的借款利息71,7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赵俊偿付原告张爱民自2014年10月2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借款利息(以本金68万元为基数,按月息1.5%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被告上海沪沈物流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对原告余国振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30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307元,由被告赵俊、上海沪沈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16-09-22
发布时间
2016-10-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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