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俞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781********34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781民初3443号 |
案号 |
(2021)川0781执1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何俞龙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廖衫偿还借款16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何俞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时间 |
2021-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