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桂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525********43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525民初843号 |
案号 |
(2021)川0525执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古蔺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徐桂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月内归还原告罗发友借款160,000元,并从2017年3月2日起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100元,由被告徐桂勇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缴,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古蔺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时间 |
2021-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