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30104********1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南民初字第1581号 |
案号 |
(2021)冀0202执恢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彦君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12734.96元和违约金33820.49元(112734.96元的30%)。 二、被告张宁对本判决第一判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31元,由被告李彦君负担,被告张宁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时间 |
2021-03-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