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阮云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326********65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1202民初63号 |
案号 |
(2021)鄂1202执3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第六审判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杨铭汉、鲍敏与被告咸宁市楚天丽景商贸有限公司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xn201606395);二、被告咸宁市楚天丽景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杨铭汉、鲍敏退还购房款人民币120万元,补偿资金占用损失费72000元,共计1272000元,此款于2018年2月6日给付672000元,再于2018年3月29日给付60万元,若逾期付款,则以逾期金额为本金,从2018年2月6日开始,按年利率10%支付逾期利息直至还清;三、原告杨铭汉、鲍敏在收到第一笔672000元后协助被告咸宁市楚天丽景商贸有限公司办理相关退房手续,包括在税务部门配合办理退税手续,在房管部门、不动产中心等部门配合办理撤销备案手续,如果因为原告杨铭汉、鲍敏拖延办理相关手续,则被告咸宁市楚天丽景商贸有限公司有权顺延应于2018年3月29日支付的60万元退房款,如果被告咸宁市楚天丽景商贸有限公司不通知原告杨铭汉、鲍敏办理相关退房手续,则按被告逾期付款处理;四、原告杨铭汉、鲍敏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计7800元,由被告咸宁市楚天丽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06 |
发布时间 |
2021-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