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大连运盛运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13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2民终5587号 |
案号 |
(2021)辽0211执恢4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大连运盛运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货物损失614,314.30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2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18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16,226元,被告大连运盛运输有限公司负担6,954元。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诉争焦点为:案涉《生产运输车辆租赁合同》的性质、事故责任的承担。综上所述,人保航运中心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一审判决存在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7)辽0211民初6773号民事判决;二、大连运盛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货物损失1,433,400.04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2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3,18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已预付),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负担6,954元,由大连运盛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6,22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18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已预付),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负担6,954元,由大连运盛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6,22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2-07 |
发布时间 |
2021-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薛淑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20071139080XU |
登记机关 |
大连市甘井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镇后盐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