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志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321********49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1321刑初109号 |
案号 |
(2021)辽1321执3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朝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本院(2019)辽1321刑初51号刑事判决书宣告被告人吴志伟缓刑部分。二、被告人吴志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与前罪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七个月零一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至本院。(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8日起至2021年7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朝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时间 |
2021-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