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洪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00228********220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成证执字第313号
案号
(2021)川0105执16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强制荣成公司、中小担保公司、曾竹荣、何洪梅向华夏银行成都支行支付编号为cdzx5910120170055《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余额人民币2,144,323.35元;2、强制各被执行人支付贷款产生的罚息、复利合计人民币594,838.70元(暂计算至2020年10月15日止,其中罚息人民币528,083.26元,罚息复利人民币66,755.44元),支付自2020年10月16日起至贷款本息付清之日所产生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照上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15.3条约定计算【对应合同条款及计算公式:利息=实际贷款金额*计息期间的实际天数*年利率360(天);罚息=逾期本金*贷款逾期实际天数*年利率*15060(天)】;3、强制各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出具执行证书所缴纳的公证费1,000.00元。4、强制各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执行申请费、评估费、拍卖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2-03
发布时间
2021-03-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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