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洪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00228********220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成证执字第313号 |
案号 |
(2021)川0105执16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强制荣成公司、中小担保公司、曾竹荣、何洪梅向华夏银行成都支行支付编号为cdzx5910120170055《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余额人民币2,144,323.35元;2、强制各被执行人支付贷款产生的罚息、复利合计人民币594,838.70元(暂计算至2020年10月15日止,其中罚息人民币528,083.26元,罚息复利人民币66,755.44元),支付自2020年10月16日起至贷款本息付清之日所产生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照上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15.3条约定计算【对应合同条款及计算公式:利息=实际贷款金额*计息期间的实际天数*年利率360(天);罚息=逾期本金*贷款逾期实际天数*年利率*15060(天)】;3、强制各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出具执行证书所缴纳的公证费1,000.00元。4、强制各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执行申请费、评估费、拍卖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2-03 |
发布时间 |
2021-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