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向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828********39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鄂2828民初353号 |
案号 |
(2020)鄂2828执7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向荣偿还原告刘朝借款本金2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28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该笔借款偿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二、驳回刘朝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鹤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时间 |
2021-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