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花俊琪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323********104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迎民初字第1122号
案号
(2018)晋0106执恢3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花尔琪、张丽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截止到2015年12月21日借款本息二百六十一万二千二百零九元九角七分,及自2015年12月2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本金为二百四十万元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二、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有权对被告张丽莉抵押的位于太原市小店区滨河东路(南段)76号6幢22层2203号的房屋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20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有权对被告花俊琪、花溪容抵押的位于太原市小店区滨河东路(南段)76号8幢2单元21层2103号的房屋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20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山西大通盛轩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万六千四百五十五元,保全费五千元合计三万一千四百五十五元,由上述被告连带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判决主文确定的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18-09-25
发布时间
2019-05-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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