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邱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524********018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0524民初3440号
案号
(2021)川0524执3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叙永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邱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张舰借款4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3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借款之日止);二、被告邱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张舰借款3425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以34250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清偿借款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张舰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3元,由被告邱平负担;该款原告张舰已垫付,被告邱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3-02
发布时间
2021-03-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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