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宁连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728********06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108民初112号
案号
(2021)豫0108执恢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宁连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南安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扣件4368套、钢管4443米(48×3.5)、接管220根(1.8米)、外套144个、可调顶丝105根;如逾期不能返还,被告宁连伟向原告河南安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90 255元(赔偿标准:扣件5元/套、钢管15元/米、外套5元/个、钢管顶丝10元/根)。二、被告宁连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安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截止至2018年8月31日的租金179 343.73元,并向原告河南安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9月1日起未返还的租赁物租金(未返还租赁物数量:2019年2月20日之前扣件5268套、钢管6678米、外套144个、可调顶丝105根;2019年2月20日之后扣件4368套、钢管4443米、外套144个、可调顶丝105根。租金标准:钢管0.007元/米/天、扣件0.004元/套/天、顶丝0.02元/套/天、接管0.02元/个/天、外套0.02元/个/天)至实际返还全部在租物资或支付全部在租物资的赔偿款之日止。三、被告宁连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安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扣件维修费6999元、扣件缺丝丢失赔偿款16 331元。四、被告宁连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安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即自2018年8月31日起以179 343.7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向原告河南安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租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五、被告河南智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河南安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06元,由原告河南安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宁连伟、河南智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706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1-14
发布时间
2021-03-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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