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黎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029********28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1602民初1344号 |
案号 |
(2018)川1602执13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重庆建豪运输公司因交通事故纳入赔偿范围的合理损失为:拖车费3300元、停车看管费1500元、车辆损失费42545元、鉴定费用1500元,以上共计48845元。由被告江黎阳赔偿24672.5元,被告南充恒通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江黎阳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由原告重庆建豪运输公司自行承担24172.5元。上述赔偿款项限本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予以支付。二、驳回原告重庆建豪运输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21元,由原告重庆建豪运输有限公司负担510.5元,由被告江黎阳、南充恒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510.5元,分别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上述款项,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8-08-24 |
发布时间 |
2019-0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