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段鑫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21********33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402民初2456号
案号
(2021)冀0402执1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尹艳艳与被告段鑫康确认借款金额为70000元;二、被告段鑫康分四次履行给付义务,被告段鑫康于2020年10月25日前偿还原告尹艳艳17500元,于2020年11月25日前偿还原告尹艳艳17500元,于2020年12月25日前偿还原告尹艳艳17500元,于2020年1月25日前偿还原告尹艳艳17500元;三、在履行过程中,若被告段鑫康有一期逾期,则视为还款期限已全部到期,原告尹艳艳可就剩余金额(70000元扣除已支付部分),并以此金额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的利息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1-18
发布时间
2021-03-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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