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凌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136********002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791民初1108号
案号
(2021)赣0791执2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熊卡与被告凌云于2020年2月27日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二、被告凌云应当返还原告熊卡已付购房款1596782元。三、被告凌云应当向原告熊卡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该利息以原告所支付的购房款为基数,从2020年3月2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上述判决第二、三项,被告凌云应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58元,减半收取计1177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779元,由原告熊卡负担4000元,被告凌云负担12779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1-14
发布时间
2021-03-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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