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以臣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825********51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鲁0883民初4573号
案号
(2018)鲁0883执10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邹城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邹城市源丰经贸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996595.83元及利息651785.83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8月20日),以后利息以3996595.83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张建峰、孙善玉、韩文飞、韩以臣对上述债务在48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邹城市鑫路商贸有限公司、邹城市韩世物流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4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孟庆英对上述债务在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建峰、孙善玉、韩文飞、韩以臣、孟庆英、邹城市鑫路商贸有限公司、邹城市韩世物流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邹城市源丰经贸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995元,由被告邹城市源丰经贸有限公司、张建峰、孙善玉、韩文飞、韩以臣、孟庆英、邹城市鑫路商贸有限公司、邹城市韩世物流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付给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8-08-03
发布时间
2018-08-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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