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邓和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922********39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781民初5001号 |
案号 |
(2021)川0781执8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江油市康乐祥和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罗木阿沙支付应退的履约保证金21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6%为标准,自2020年10月9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由被告邓和勇(曾用名邓子豪)对其中11万元履约保证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罗木阿沙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支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被告江油市康乐祥和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邓和勇(曾用名邓子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2-07 |
发布时间 |
2021-03-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