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明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721********56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781民初4562号 |
案号 |
(2021)川0781执3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唐明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本金20000元及相应利息(从2017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7元,由被告唐明虎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1-18 |
发布时间 |
2021-03-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