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商丘市南方货运有限公司三分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720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开民初字第06172号 |
案号 |
(2016)豫0191执11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董国兴车辆损失费等共计九千二百五十三元四角。二、被告张学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董国兴营运损失费一千八百二十六元二角三分。三、被告商丘市南方货运有限公司三分公司对被告张学良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董国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6-02-19 |
发布时间 |
2016-04-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424667208459Y |
登记机关 |
柘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柘城县皇集乡政府院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