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郑建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0404********10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陕1026民初436号
案号
(2021)陕1026执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柞水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郑建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石绍周装载机与人工费184626元;二、由被告郑建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石绍周装载机货款150524.5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实际欠付货款数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1月1日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三、由被告郑建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石绍周与陕西夏工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费351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80元,由被告郑建军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省份
陕西
立案日期
2021-01-13
发布时间
2021-03-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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