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10103********003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沪0116民初17146号
案号
(2021)沪0116执13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彭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上海石化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团费33,600元二、被告彭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石化旅行社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33,6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如果被告彭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合计330元,由被告彭杰承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7日内缴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21-03-02
发布时间
2021-03-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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