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艾丽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1084********17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新7102民初65号 |
案号 |
(2021)新7102执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请求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艾丽伟、钱满香、杨宝林、张庆华、李会强、毕永华、李中强、周艳梅、王兆洋、靳李婷、李中勇、杨慧按照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2018)新7102民初65号民事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标的:1、被告艾丽伟、钱满香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新疆库尔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贰拾柒万叁仟元整(¥273000.00),支付截止到2018年6月12日借款利息人民币肆万壹仟玖佰贰拾柒元壹角壹分(¥41927.11)及后期逾期利息(后期逾期利息月利率为10.875‰,自2018年6月13日计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被告杨宝林、张庆华。李会强、毕永华、李中强、周艳梅、李中勇、杨慧、王兆洋、靳李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宝林、张庆华、李会强、毕永华、李中强、周艳梅、李中勇、杨慧、王兆洋、靳李婷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艾丽伟、钱满香追偿。3、案件受理费人民币陆仟零贰拾叁元玖角壹分(¥6023.91),公告费柒佰壹拾元整(¥710.00),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艾丽伟、钱满香、杨宝林。张庆华、李会强、毕永华、李中强、周艳梅、李中勇、杨慧、王兆洋、靳李婷共同负担,,以上合计321661.0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时间 |
2021-03-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