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艾丽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1084********17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新7102民初63号
案号
(2021)新7102执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王兆洋、靳李婷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新疆库尔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79000元,支付截止到2018年6月12日借款利息27404.15元及后期逾期利息(后期逾期利息月利率10.875‰,自2018年6月13日计至本息还清之情之日止);2、被告杨宝林、张庆华、李会强、毕永华、李中强、周艳梅、艾丽伟、李中勇、杨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宝林、张庆华、李会强、毕永华、李中强、周艳梅、艾丽伟、李中勇、杨慧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兆洋、靳李婷追偿;3、案件受理费3713.16元,广告费71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王兆洋、靳李婷、李中强、周艳梅、杨宝林、张庆华、李会强、毕永华、艾丽伟、李中勇、杨慧共同负担。以上合计211510.21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21-01-27
发布时间
2021-03-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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