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艾丽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1084********17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新7102民初66号 |
案号 |
(2021)新7102执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请求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李中勇、杨慧、杨宝林、张庆华、李会强、毕永华、李中强、周艳梅、艾丽伟、王兆洋、靳李婷按照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2018)新7102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标的:1、被告李中勇、杨慧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借款本金人民币贰拾柒万捌仟元整(¥278000.00),截止到2018年6月12日借款利息人民币肆万贰仟伍佰陆拾元陆角肆分(¥42560.64),及后期逾期利息(后期逾期利息月利率为10.875‰,自2018年6月13日计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上述本息合计人民币叁拾贰万零伍佰陆拾元陆角肆分(¥320560.64);2、案件受理费人民币陆仟壹佰零捌元肆角壹分(¥6108.41),公告费柒佰壹拾元整(¥710.00);合计327379.05,被告杨宝林、张庆华、李会强、毕永华、李中强、周艳梅、艾丽伟、王兆洋、靳李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宝林、张庆华、李会强、毕永华、李中强、周艳梅、艾丽伟、王兆洋、靳李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中勇、杨慧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时间 |
2021-03-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