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屈万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684********50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528号 |
案号 |
(2017)鄂0606执24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刘广东与被告何云兵、屈万英于2015年7月15日签订借款合同(编号:GQHB000519号); 二、被告何云兵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广东借款本金3802320元,利息168800元。并以本金380232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从2015年12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期间的利息;三、被告屈万英对上述判决第二项被告何云兵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被告何秋实、曾娟娟、彭艳艳、刘兴付、丁国红、宜城兴荣民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宜城市楚城粮油有限公司在本次诉讼程序中不承担保证责任;五、驳回原告刘广东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9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6910元,原告刘广东负担6910元,被告何云兵、屈万英共同负担40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7-10-17 |
发布时间 |
2018-03-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