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兴安民用爆破器材有限公司青龙分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8928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321民初1452号
案号
(2021)冀0321执1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原告河北兴安民用爆破器材有限公司青龙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给付被告王腊梅2017年11月10日至2018年9月9日期间的工资16000元、2018年9月10日至2020年3月期间的生活费23296元、生育医疗费3000元;二、驳回原告河北兴安民用爆破器材有限公司青龙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河北兴安民用爆破器材有限公司青龙分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1-15
发布时间
2021-03-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刘晓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321689280558D
登记机关
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逃军山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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