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魏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08********05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京0112民初2512号 |
案号 |
(2021)京0112执13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魏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王江讲课费12万元;二、被告魏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王江律师费1万元、公证费161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32元,由被告魏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以公告费票据为准),由被告魏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21-01-15 |
发布时间 |
2021-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