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陶俊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7********00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02民初1919号 |
案号 |
(2021)冀0402执2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陶俊花、王爱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利息、逾期利2901.75元及借款本金40302.1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40302.15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0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每日0.6‰支付逾期利息);二、王爱丰对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爱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追偿;三、驳回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2元,减半收取计451元,由陶俊华、王爱民、王爱丰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25 |
发布时间 |
2021-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