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容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2924********61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1322民初2815号 |
案号 |
(2021)川1322执1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营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李容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11000元及借款利息(利息按借款时的约定利率计算,时间从借款之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或者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实际履行之日止,已支付利息在执行中予以扣减)。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李容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营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时间 |
2021-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