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凤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419********56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浙0481民初8178号 |
案号 |
(2021)浙0481执10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嘉兴海宁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 、被执行人徐爱芬、沈凤林归还申请执行人海宁鸿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9 0 0 0 0元,支付利息 3 9 0 9 6元(暂计算至 2 0 2 0年 9月 1日,此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律师代理费 1 0 0 0 0元。2 、被执行人沈凤芬对被执行人徐爱芬的上述归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履行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 1. 7 5的加倍利息)。三、支付执行申请费 1 9 8 6元、诉讼费 4 0 2 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时间 |
2021-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