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白晓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2724********01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横民初字第00318号
案号
(2021)陕0803执恢1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横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束子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曹晓军借款本金264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9月16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白晓明、白如花、思惠山、高永平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束子岗负担。执行费386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陕西
立案日期
2021-01-25
发布时间
2021-03-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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