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白晓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2724********01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横民初字第00318号 |
案号 |
(2021)陕0803执恢1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横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束子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曹晓军借款本金264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9月16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白晓明、白如花、思惠山、高永平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束子岗负担。执行费386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横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25 |
发布时间 |
2021-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